原告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昶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俞新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纲,公司员工。
原告潘某与被告昶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予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依法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经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潘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谢连明
书记员:苏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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