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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潘国军,男,1970年6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样,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送燕,女,199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
申请人潘国军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送燕银行存款人民币43,83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潘国军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周送燕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3,83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896元,由潘国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朱 洁
书记员:胡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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