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
廖述金
监利县医疗保险管理局
彭舸
李晓东
原告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廖述金。
被告监利县医疗保险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志群。
委托代理人彭舸。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不服被告监利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医疗保险管理行为及诉被告监利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不履行医疗保险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以被告监利县医疗保险管理局正在逐步落实类似情况的政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对被告监利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前期的医疗保险管理行为不服并诉被告监利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不履行医疗保险管理法定职责,现认为被告监利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不履行医疗保险管理法定职责的情况发生变化而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对被告监利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前期的医疗保险管理行为不服并诉被告监利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不履行医疗保险管理法定职责,现认为被告监利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不履行医疗保险管理法定职责的情况发生变化而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永贵
审判员:匡爱群
审判员:程建清
书记员:陈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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