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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某某与迁西县顺通货运车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明,男,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迁西县顺通货运车队,住所地:迁西县三屯营镇南关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投资人:付向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明,男,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某某与被告迁西县顺通货运车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满某某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满某某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满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晓华

书记员: 孙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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