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湛江市市辖区**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嘉维,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2月,**村第*组村民小组村民梁某甲(已判刑)以临时停放挖掘为由,向**村委会提出租用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北角与**路南侧交汇处的2400平方米土地,租用期暂定半年。当时村委认为该宗地是该村与雷州**房地产公司合作的项目用地(2006年双方签订开发协议),不宜转租给他人使用,就拒绝了梁某甲的要求,但梁某甲多次向村委承诺,短期租用,并保证租期届满一定退还。村委考虑到梁某甲是本村村民,又是临时放置挖掘机,在征得雷州**房地产公司同意后,村委与梁某甲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租用期限为六个月(2010年3月10日至2010年9月9日),租赁面积为2400平方米,租金每月为3600元人民币。2010年9月9日,租赁期满后,梁某甲违背承诺没有立即退还场地给**村委,并于2010年开始伙同梁某乙、蔡某某、吴某某等人在此搭建****两层板房继续经营,其租金交至2013年6月就未再续交。2011年7、8月份的时候,梁某甲在****西侧修建铁棚时,开发方雷州**房地产公司负责人上去劝阻其施工,遭到梁某甲同伙梁某丙、梁某乙等人的恐吓。2015年**村委在****西侧梁某甲的违章建筑张贴公告时,遭到梁某甲及同伙的恐吓和威胁。2016年梁某甲母亲还将村委张贴的公告撕下后到村委领导家吵闹、威胁。2016年、2017年湛江市执法部门多次到****下达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书,其一直置之不理,致使该地无法正常开发,**村委多次向梁某甲提出要其退还场地,其一直不履行承诺。村委也多次向相关部门反应也没有得到解决,致使该地无法正常开发。在2010年至2017年这七年期间,梁某甲伙同梁某丙、梁某乙、蔡某某、吴某某(上述人员已判刑)等人先后在该地周边(**村委建设用地)建了****及员工宿舍、湛江市**劳动服务公司、废品收购站、建材市场等建筑进行经营获利,该地上所有建筑物均未正常报建,也未报备**村委。让开发商雷州**房地产公司及**村委承受巨大损失。案发后,梁某甲于2017年8月22日因该案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25日将其部分团伙成员梁某乙、蔡某某等人抓获。梁某甲的妻子朱某某从2015年开始积极参与****的经营和管理,并在梁某甲因强占**村委土地被拘留后,仍继续强行占用该地块经营管理****获利,并收取相关租金收益。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朱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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