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吴某某
董某某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周向集,局长。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湘乡市人。
被执行人董某某,女,系吴某某之妻。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吴某某、董某某社会抚养费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2015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目前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十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湘(潭)计生证字(2014)X335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吴某某、董某某社会抚养费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2015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目前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十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湘(潭)计生证字(2014)X335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
审判长:刘智毓
审判员:杨烈辉
审判员:周艺林
书记员:王彩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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