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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张某某、戴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湖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彭丹
张某某
戴某某
刘银龙(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丹,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戴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银龙,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受理原告湖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戴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某、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湖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某、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湖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丁伟
审判员:倪勇

书记员:单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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