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久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字路9号安玺雅苑3705房。
法定代表人李雅婷。
被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长沙县。
申请人湖南久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湖南久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18年8月20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久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军
书记员: 陈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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