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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进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645432-4
法定代表人程中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世刚。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进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进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进成在银行存款12098元,并已提供担保。如果申请错误,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赔偿被告王进成因保全遭受的损失。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进成在银行存款1209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建刚

书记员:罗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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