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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鑫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湖北鑫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8564642-8。
法定代表人涂必开,总经理。
被告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78090115-9。
法定代表人孙来福,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鑫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资金21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6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小军 代理审判员  徐 瑛 人民陪审员  张亮文

书记员: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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