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赤壁市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称鑫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伟,鑫达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明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教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湖北教建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逢炎,湖北教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达公司与被告湖北教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达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鑫达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达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实收515元,由原告鑫达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新亚
书记员: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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