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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赤壁市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教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赤壁市鑫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称鑫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伟,鑫达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明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教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湖北教建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逢炎,湖北教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达公司与被告湖北教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达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鑫达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达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实收515元,由原告鑫达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新亚

书记员: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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