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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赤壁市有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特钻钻机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河北大道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3317242143。
法定代表人:汪全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三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丽娟,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市有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经济开发区陆水工业园蓝田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6884621223。
法定代表人:熊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特钻钻机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咸安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20740721110。
法定代表人:熊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程晓峰,男,1969年6月7日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告:熊娥,女,197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告:熊李,男,1976年5月30日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告:王伶,女,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赤壁市,

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壁农商行)与被告赤壁市有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大公司)、湖北特钻钻机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钻公司、程晓峰、熊娥、熊李、王伶金融借款、保证、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壁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三华、龚丽娟及被告有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熊娥与程晓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特钻公司、熊李、王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赤壁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有大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万元及支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判决被告有大公司在抵押物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优先承担清偿责任。3.被告特钻公司、程晓峰、熊娥、熊李、王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有大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原告申请借款用于进原材料、店铺装修。2013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有大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TJ2016029号,借款金额900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自实际放款日起算,借款人指定账号为:82×××68,年利率9.36%,逾期偿还借款加收50%罚息,2017年3月20日还款100万元,2018年3月28日还款800万元。原告向被告有大公司指定账号转账放款900万元。
2016年3月31日,被告有大公司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以其赤壁市国用(2011)第2127号土地,赤房权证2012A字第××号、赤房权证2012A字第××号、赤房权证2012A字第××号房屋抵押给原告,为主合同提供担保,并办理了赤房他证抵押字第××号抵押权登记,抵押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等。
2016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有大公司股东被告熊娥、程晓峰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二被告对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2016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熊李、王伶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二被告对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2016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特钻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其对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借款到期后,被告有大公司未偿还本金,只支付至2018年5月25日的利息1003851元。截止2018年6月10日,被告有大公司下欠本金900万元、利息726426元、罚息91454元。其他各被告也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为此,特诉至法院。
被告有大公司及熊娥辩称:贷款属实,但被告特钻公司、熊李、王伶未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另认为罚息过高。
被告程晓峰对原告的起诉无异议。
被告特钻公司、熊李、王伶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抗辩理由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结合原、被告的诉辩及质证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31日,赤壁农商行与原赤壁市有大家居有限公司(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系统显示该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变更名称为赤壁市有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TJ2016029,合同主要内容为:借款金额900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年利率9.36%,还款方式为本金分期还款即2017年3月20日还款100万元,2018年3月28日还款800万元,按月结息,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在上述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2016年3月31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向有大公司指定账号放款900万元。
2.2016年3月31日,赤壁农商行与原赤壁市有大家居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有大公司以其名下的土地及房产(证号:赤壁市国用(2011)第2127号土地,赤房权证2012A字第××号、赤房权证2012A字第××号、赤房权证2012A字第××号房屋)对上述900万元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登记号为赤房他证抵押字第××号,抵押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等。
3.2016年3月31日,赤壁农商行与熊娥、程晓峰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熊娥、程晓峰所担保的主合同为赤壁农商行与有大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签订的主合同,编号TJ2016029,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物的担保是由主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借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
4.2016年12月5日,赤壁农商行与熊李、王伶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熊李、王伶所担保的主合同为赤壁农商行与有大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签订的主合同,编号TJ2016029,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物的担保是由主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借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
5.2016年12月5日,赤壁农商行与特钻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特钻公司所担保的主合同为赤壁农商行与有大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签订的主合同,编号TJ2016029,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物的担保是由主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借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
6.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系统显示特钻公司股东为熊李、王伶。
7.借款到期后,有大公司未偿还本金,只支付至2018年5月25日的利息1003851.6元。截止2018年6月10日,有大公司下欠本金900万元、利息726426元、罚息91454元。其他各被告也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赤壁农商行与有大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赤壁农商行按合同约定向有大公司发放了900万元的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有大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除应承担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责任外,还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罚息的责任。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4.04%(按合同约定贷款年利率9.36%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计算。
赤壁农商行与有大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以其名下的土地及房屋作为抵押物为本案诉争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已经发生效力,赤壁农商行对此抵押物享有抵押权。有大公司因未能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赤壁农商行对借款合同项下未受清偿的债权可向有大公司主张以抵押物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赤壁农商行与熊娥、程晓峰、熊李、王伶、特钻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为有大公司向赤壁农商行借款全部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均有保证人签字,意思表示真实,均合法有效。现有大公司未能按约履行债务,且赤壁农商行的主张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熊娥、程晓峰、熊李、王伶、特钻公司应按约对有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熊娥、程晓峰、熊李、王伶、特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有大公司追偿。由于赤壁农商行与熊娥、程晓峰、熊李、王伶、特钻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已约定借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故赤壁农商行可以同时向抵押人和保证人实现债权。
有大公司及熊娥辩称特钻公司、熊李、王伶未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因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有大公司及熊娥辩称罚息过高,因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赤壁市有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6月10日的利息为726426元,罚息91454元;从2018年6月11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14.04%(含罚息)计算,利随本清)。
二、如赤壁市有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赤壁市有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证号:赤壁市国用(2011)第2127号土地,赤房权证2012A字第××号、赤房权证2012A字第××号、赤房权证2012A字第××号房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熊娥、程晓峰、熊李、王伶、湖北特钻钻机具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之责。熊娥、程晓峰、熊李、王伶、湖北特钻钻机具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赤壁市有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62.5元,由赤壁市有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熊娥、程晓峰、熊李、王伶、湖北特钻钻机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文辉

书记员: 冷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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