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赤壁市河北大道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郑永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建国,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北赤壁荣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赤壁市河北大道227号。法定代表人:陈海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赤壁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地址:赤壁市河北大道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767408984T。法定代表人:李杲,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雅蕾,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赤壁市,被告:杜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赤壁市,委托代理人:沈立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赤壁荣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赤壁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黄建明、杜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伟
书记员:冷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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