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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友富,该公司合规风险管理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叶利辉,该公司不良资产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某县,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某、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余宏
审判员 杨柳
审判员 聂长明
书记员: 赵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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