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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孟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言平
孟某某

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桑茂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言平,系该行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
被告:孟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骏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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