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焜博金属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夏君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襄阳庆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269-1号怡虹公寓。
法定代表人:徐子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昌海,该公司商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旭东,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该公司生产经理。
被告:武汉万科锦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1号武汉万科城市花园蚂蚁工房商业街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威,湖北卓胜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焜博金属模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襄阳庆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万科锦程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焜博金属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襄阳庆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万科锦程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襄阳庆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焜博金属模板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焜博金属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襄阳庆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焜博金属模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襄阳庆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0130元,减半收取100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焜博金属模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2917.3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襄阳庆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丽红
人民陪审员 张黑明
人民陪审员 谭博文
书记员: 郑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