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某、王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游路阳(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
林某
王某
阎光新
郭宗菊

原告: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李天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路阳,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林某。
被告:王某。
被告:阎光新。
被告:郭宗菊。
原告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王某、阎光新、郭宗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0元,减半收取计22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0元,减半收取计22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心田

书记员:宋敏敏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