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黄文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华,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佰泰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六楼。法定代表人:曾优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国,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中闽公司、黄文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佰泰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赤壁市蒲圻砖瓦厂废弃污水塘整治暨家具城建设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家具城建设项目协议书》)、《赤壁市东风垸环境整治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赤壁市水利局赤水复【2008】1号文件及被上诉人委托宁波大学完成的东风垸地块整体设计方案材料,认定被上诉人取得与赤壁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家具城建设项目协议书》的相关的合同权利,而对于《家具城建设项目协议书》是否有效、是否按约履行等没有审查,上诉人没有取得《家具城建设项目协议书》的相关合同权利,上诉人没有承接被上诉人转让的合同权利义务;同时,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也没有经合同相对方(赤壁市人民政府)的同意。2.一审中双方认可案涉合同关系为项目转让合同关系,项目转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拥有该宗土地的立项及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证据,被上诉人虽签订了《家具城建设项目协议书》,但没有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也没有按约缴纳定金,更未进行开发,没有取得相应的权利义务,仅为一份意向性合同书,没有实际的权利义务,客观上也没有实际转让。3.被上诉人与黄文华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只有签约行为,没有实际履行,两上诉人没有付款义务。《合作协议书》约定是被上诉人将《家具城建设项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接到黄文华成立的公司,但被上诉人并未实际履行对接行为,上诉人中闽公司的建设项目是依据另行与赤壁市人民政府签订的《赤壁市新天地项目开发合同书》取得,双方分别与赤壁市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的目的不同,内容上也不一致,建设土地的取得方式和价格也不同,在法律上不存在关联性,《合作协议书》虽约定支付款项条款,但被上诉人没有履行约定的权利义务,故上诉人没有付款义务。佰泰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闽公司上诉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1.双方经协商一致后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为有效协议,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应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协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2.双方己实际履行协议,(1)协议约定合作项目为赤壁市东风垸地块项目,包括东风垸的排污治污及所涉周边的整治与延伸土地(见红线图)的综合利用和商业开发,上诉人依据本协议享有权利开发的地块包含了该地块。(2)协议约定被上诉人(甲方)将本项目对接到上诉人黄文华(乙方)成立的公司(中闽公司)与赤壁市人民政府签订该项目开发建设合同,在此期间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协商解决相关事宜。事实上,黄文华于2011年1月12日成立了中闽公司,同年9月,中闽公司与赤壁市人民政府签订了《赤壁市新天地项目开发合同书》,后通过招投标竟得了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已开发建设楼盘对外出售,上诉人按协议的约定己享有权利并得己实现,若无本协议为前置和被上诉人的积极作为,上诉人的这些权利无法享有和实现。3.按协议被上诉人享有该项目的固定收益及成本回收1000万元,即无论该项目将来运作后盈亏如何,被上诉人不参与分配收益或承担亏损,上诉人有义务按约定支付。上诉人仅支付290万元,下欠710万元未按约支付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未付款710万元的20%的违约责任即142万元。佰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闽公司支付其项目成本回收及收益款710万元及利息(自应付款之日起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至付清项目回收及收益款之日止);2、判令黄文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08年3月20日佰泰公司与赤壁市人民政府签订《赤壁市蒲圻砖瓦厂废弃污水塘整治暨家具城建设项目协议书》(下称《家具城建设项目协议书》),约定“赤壁市人民政府拟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对赤壁市原蒲圻砖瓦厂废弃污水塘及周边地区进行调洪治污建设……1、污水塘治理……紧靠河北大道与陆水湖大道建筑物交叉处后侧新建人行道,人行道下埋设涵管集中排放居民生活污水;人行道紧靠塘内侧进行绿化、美化,建立环湖景观……。2、排洪渠建设:从现有的排洪渠延伸至陆水河,总长约五百米(宽3米、高3米)……并在此基础上新建一条城市主干道至陆水河边。同时在排污泵站出水口至陆水河兴建一条钢筋混凝土排水渠……。3、合理利用调洪治污的废弃土地及新建的主干道两边土地建设与‘宁波工业园’国际高档家具生产基地相配套的大型家具市场……同时建设相关设施,使该区域形成独具鄂南特色的家具商务区。……乙方(佰泰公司)土地取得方式:由甲方(赤壁市人民政府)出让土地给乙方,乙方受让的土地必须是甲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出让土地。该土地为综合性用地。乙方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挂牌获取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证。出让的土地总面积(不包括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净用地面积初步估算约40亩,以实际用地为准。由甲方负责办理建设用地出让手续。乙方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起,到本项目开发建成时止,期限为三年。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之后,7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土地款(定金)200万元。在交付的定金到位的两周内,赤壁市人民政府应照开发区及相关的优惠政策,提供该项目的特别优惠,以鼓励支持排污治污的公益事业及‘宁波工业园’建设。具体政策及各单位的收费以赤壁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的形式予以确定,并列为市政建设的重点工程,并保证该会议纪要在本项目未完成前具有地方法规效力。……工程预算均按国家市政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进行计算,调洪治污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在土地款中扣除”。协议签订后佰泰公司聘请赤壁市水利局勘察设计院作出“东风垸环境整治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并已支付设计费15万元。后向赤壁市水利局呈报《东风垸环境整治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下称《设计报告》)。2008年7月4日,赤壁市水利局印发赤水复[2008]1号文件,对该《设计报告》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单位按呈报的《赤壁市东风垸环境整治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对东风垸进行环境整治改造方案及工程概算编制方法。二、基本同意报告引用《湖北省赤壁市城市防洪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中地址勘察方面的成果,同意报告所作主要工程地质结论。三、同意东风垸工程建设标准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3级建筑物复核,东风泵站按10年一遇一日暴雨一日排完的标准复核。……基本同意报告确定的四项建设任务……”,之后佰泰公司又与宁波大学建筑设计院签订了“赤壁市东风垸地块城市设计合同”,并已支付设计费71000元,该项目正式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2010年8月3日,佰泰公司(甲方)与黄文华(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决定联合开发建设‘赤壁市东风垸地块项目’……一、合作项目概况:赤壁市东风垸地块项目包括东风垸的排污治污及所涉及周边的整治与延伸土地(见红线图)的综合利用和商业开发。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负责将本项目对接到乙方成立的公司与赤壁市政府签订该项目开发建设合同,在此期间甲方要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协调解决相关事宜。2.甲方应保证该项目地块的土地出让金为每亩不超过50万元(写入所签合同),如超过50万元其超过部分赤壁市政府应返还给乙方。该宗地块不低于40亩。3.甲方应保证该项目所出让的土地为商业建设用地,其道路及相关公用设施用地不在出让土地中。……5.甲方享有该项目的固定收益及成本回收总计人民币1000万元,此款项按双方协议支付完成后,无论该项目将来运作后盈亏如何,甲方不再参与分配收益或承担亏损。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做好公司的注册登记及相关手续审批(若由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办事程序影响,则顺延办证时间),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3.该项目于赤壁市政府签订合同后,乙方应成立项目部,全面负责本项目投资的管理及一切相关事务。4.乙方保证按如下约定支付给甲方的成本回收及收益:①乙方应于赤壁市政府签订合同和政府出让相关本项目的会议纪要并成立项目指挥部后十五日内即支付给甲方300万元。②乙方应在政府将安置地交由乙方建设并开盘销售即支付给甲方300万元。③乙方应在竞得赤壁市东风垸整治项目所涉地块土地6个月后支付给甲方400万元。四、本协议签订后……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佰泰公司随即退出赤壁市东风垸地块项目的开发工作。2011年1月12日,黄文华成立“湖北中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9月21日,中共赤壁市委办公室下发赤办文[2011]55号通知,决定成立新天地项目协调领导小组。2011年9月22日,中闽公司(乙方)与赤壁市人民政府(甲方)签订《赤壁市新天地项目开发合同书》(下称《新天地合同书》),约定“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赤壁新天地。2.项目位置:赤壁市东洲大桥至一桥北岸及东风闸周边地块。3.项目建设内容:项目由赤壁新天地和安置小区两个版块组成。4.项目用地面积: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约100亩。其中蓄洪塘周边地块约17亩,沿河地块约83亩。5.项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人民币约8亿元,其中首期投资约1.5亿元。……三、开发模式:1.乙方自主负责本项目建设投资、施工管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项目立项,报批,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及土地出让等工作,甲方指定相关单位进行专项协调办理,并形成会议纪要。……4.乙方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项目用地,甲方为支持乙方项目建设,对乙方项目配套设施实行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乙方摘牌价扣除乙方用于本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费用后高出10万元/亩部分(系指土地出让金地方财政留成部分),补贴资金在赤壁市财政部门收到土地出让金后二十日内拨付给乙方,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甲方所收取的10万元/亩土地出让金用于子敬路的道路建设……”。2011年11月11日、12日,赤壁市发展和改革局下发赤发改社发[2011]219号文件批复,同意建设赤壁市新天地文化旅游长廊项目,该项目占地面积113亩,总建筑面积300000平方米。2012年2月28日,中共赤壁市委办公室下发赤办文[2012]10号通知,决定调整新天地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成员。2013年3月9日,中闽公司在赤壁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地点)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编号G(2013)02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2013年3月19日与赤壁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该地块(总面积6150.80平方米,位于赤壁市××大道西侧、××路向西××段北侧)以出让价2250万元(每平方米3658.06元)出让并交付给中闽公司开发。2013年9月30日,中闽公司在赤壁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地点)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编号G(2013)41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2013年10月8日与赤壁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该地块(总面积532.10平方米,位于赤壁市××大道西侧、××路向西××段北侧)以出让价227万元(每平方米4266.11元)出让并交付给中闽公司开发。2015年1月23日,中闽公司在赤壁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地点)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编号P(2014)023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2015年1月30日与赤壁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该地块(总面积44586.18平方米,位于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赤马港社区陆水河东侧)以出让价125000000元(每平方米2803.55元)出让并交付给中闽公司开发。后中闽公司在摘牌竞得项目地块基础上已建成部分楼盘并对外销售。中闽公司、黄文华已支付佰泰公司290万元(其中2012年10月15日支付100万元,同年12月17日支付100万元,2013年1月28日支付90万元),佰泰公司分别于2015年6月3日、同年9月6日向中闽公司、黄文华邮寄送达“催收通知书”,同年11月12日派员当面向其送达“催收通知书”,但中闽公司、黄文华均未支付剩余款项,故佰泰公司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佰泰公司与黄文华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名为合作,实为转让,但该转让并不符合项目转让的条件,双方的转让应为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双方在签订转让协议前佰泰公司即与赤壁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3月20日即签订了《家具城建设项目协议书》,随后佰泰公司与赤壁市水利局共同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了赤壁市“东风垸环境整治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及论证报告,并与该局设计院签订了勘察设计合同,该局于2008年7月4日发文批复“东风垸环境整治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之后佰泰公司又委托宁波大学完成了东风垸地块整体设计方案,佰泰公司向相关设计单位缴纳了设计费用,佰泰公司基于上述协议已取得了相关合同权利;佰泰公司与黄文华就合同的转让达成了协议。转让合同为处分行为,双方的转让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进一步将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无效。双方的协议并未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此外黄文华亦未就协议是否属于可变更或撤销情形提出抗辩,因此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佰泰公司、黄文华所签订的转让合同并不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以及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形,该合同具有让与性;转让合同权利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办妥这些手续方能生效,本案中,中闽公司承继开发的新天地项目涵盖了佰泰公司与赤壁市政府协议中意向开发项目,并在受让佰泰公司前期意向开发权利所指向地块基础上进行了扩充,均通过了行政审批并进行了开发,佰泰公司随即丧失项目的开发权及获得可预期利益的权利。至于中闽公司、黄文华抗辩双方《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及地块面积条款,系行政审批权限范围,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佰泰公司已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佰泰公司请求支付利息损失,因其在催收函中表示只要求中闽公司、黄文华支付本金并未要求支付利息,故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佰泰公司、黄文华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且黄文华未就该合同是否属于可变更、撤销的合同进行主张,故该合同合法有效,现该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均已逾期,黄文华应依约支付合同转让款。中闽公司为佰泰公司、黄文华签订的合同约定由黄文华成立的对接公司,且由黄文华独资,现无证据证明中闽公司与黄文华资产各自独立,应视为财产混同,应对佰泰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佰泰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黄文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北佰泰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转让款710万元,湖北中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湖北佰泰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500元,由湖北中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黄文华共同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黄文华按约于2011年1月12日成立自然人独资的湖北中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湖北中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认定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湖北中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闽公司)、黄文华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佰泰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6)鄂1281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利益。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在于平衡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利益。本案黄文华在充分了解佰泰公司与赤壁市人民政府合作项目后,与佰泰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真实意思是佰泰公司放弃与赤壁市人民政府签订的东风垸建设项目合同履行,由黄文华成立的中闽公司履行赤壁市人民政府东风垸建设项目,合同中约定佰泰公司享有该项目固定收益及成本回收1000万元,实质是佰泰公司放弃建设项目合同履行情况下,双方为平衡利益所确定的对价。其后黄文华成立的中闽公司与赤壁市人民政府签订的项目开发合同与佰泰公司东风垸建设项目合同不尽相同,但系为优化规划设计而新增开发面积等相关内容,且该合同包含了佰泰公司东风垸建设项目地块,黄文华及中闽公司并未因合同内容变更而减少利益收益。黄文华承诺佰泰公司享有该项目固定收益及成本回收1000万元,应清楚知晓该承诺将诱使佰泰公司信赖其承诺而终止履行赤壁市人民政府东风垸建设项目,且佰泰公司事实上也确因信赖黄文华承诺而终止了建设项目的履行,并按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了协助义务,黄文华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将使佰泰公司蒙受损失,导致利益失衡,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故合作协议中佰泰公司享有固定收益及成本回收1000万元的约定对黄文华具有约束力,黄文华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给付责任。中闽公司为黄文华成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因诉讼中未提供证据证明与黄文华资产各自独立,一审判令中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中闽公司、黄文华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1500元,由湖北中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云泽
审判员 胡应文
审判员 陈继高
书记员:肖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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