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游群诉深圳市大富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游群
深圳市大富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游群。
被执行人深圳市大富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山镇高思特工业区商业街A栋。
法定代表人何纯正,该公司董事长。
游群与深圳市大富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武仲裁字第000093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游群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大富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均被其他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本案实际,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2014)武仲裁字第000093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深圳市大富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武汉仲裁委员会(2014)武仲裁字第0000931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本案实际,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2014)武仲裁字第000093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深圳市大富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武汉仲裁委员会(2014)武仲裁字第0000931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魏风
审判员:张守炳
审判员:芦斌

书记员:王成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