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临西县。
法定代表人苏原。
被告廖德某,男,37岁,1978年6月23日,地址:上栗县。
被告廖某某,男,45岁,1970年10月1日,地址:湖南省醴陵市。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德某、廖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310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柳 本 清 审 判 员 胡 冬 梅 审 判 员 李 玲
书记员:欧阳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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