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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与尹某身、贾广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温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南宫市。
委托代理人:尹丽环,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身,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栾城区。
被告:贾广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栾城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营销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66366633XY。
法定代表人:韩军献,该公司经理。
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裕泰路西延南侧(308国道西侧)。
委托代理人:许天一,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以上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某身、贾广建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尹某身、贾广建的起诉。

审判员  于丽君

书记员:任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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