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深泽县旭晨养鸡专业合作社与吕某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深泽县旭晨养鸡专业合作社
孙永军(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
吕某某
李毅(吴桥县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深泽县旭晨养鸡专业合作社
地址:深泽县后马里村
负责人:赵许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永军,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现住。
委托代理人李毅,吴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深泽县旭晨养鸡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吕某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泽县旭晨养鸡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征收)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泽县旭晨养鸡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征收)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运启

书记员:司思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