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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石某某机动车灯具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深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高俊奇
石某某机动车灯具厂
孙永军(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

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深泽县石油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申立军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俊奇,系深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
被告石某某机动车灯具厂
地址:深泽县真武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张鹤然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孙永军,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石某某机动车灯具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31元,减半征收12215.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31元,减半征收122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运启

书记员:司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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