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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深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张同军
刘某
贾某某

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地址:深泽县石油大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申立军,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同军,该信用联社员工。
被告:刘某。
被告:贾某某。
原告信用联社与被告刘某、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晓燕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同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贾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被告刘某、贾某某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  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信用联社与被告刘某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刘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以“借款未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为由,要求提前收回借款,二被告对此无异议,故被告刘某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则由二被告所抵押的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借款,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某偿还,贾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贾某某在偿还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刘某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百零三条  、第二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本息还清止,利率按月利率6.8‰计算)。
二、如果被告刘某不能全部履行第一条规定的还款义务,被告刘某应以其位于深泽县东关村的房屋一套(深泽县房他证深泽镇字第××号)、被告贾某某应以其位于深泽县南苑路西段路南银都花园壹号楼壹单元四层东门楼房一套(深泽县房他证深泽镇字第00000155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欠款。
三、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现抵押权后的剩余债权,由被告刘某继续偿还,被告贾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贾某某偿还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刘某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67.5元,由二被告平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  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信用联社与被告刘某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刘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以“借款未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为由,要求提前收回借款,二被告对此无异议,故被告刘某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则由二被告所抵押的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借款,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某偿还,贾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贾某某在偿还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刘某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百零三条  、第二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本息还清止,利率按月利率6.8‰计算)。
二、如果被告刘某不能全部履行第一条规定的还款义务,被告刘某应以其位于深泽县东关村的房屋一套(深泽县房他证深泽镇字第××号)、被告贾某某应以其位于深泽县南苑路西段路南银都花园壹号楼壹单元四层东门楼房一套(深泽县房他证深泽镇字第00000155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欠款。
三、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现抵押权后的剩余债权,由被告刘某继续偿还,被告贾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贾某某偿还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刘某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67.5元,由二被告平均负担。

审判长:康晓燕

书记员:杜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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