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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危惊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中北东路188号。
代表人:唐石磊,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振茹,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喻银霞,湖北安格律师事务实习所律师。
被告:危惊涛,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危惊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已预交1168元,本院退还584元)。

审判长 杜厚胜
人民陪审员 王秋英
人民陪审员 周玉彪

书记员: 颜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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