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深南检刑诉〔2020〕504号 

2020-12-29 独角龙 Comments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1196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住深圳市南山区**房,个体户。2015年11月21日因赌博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底,被告人汪某某租用深圳市南山区乌石头路**号房开设麻将馆,供赌客以“白板发财”为万能牌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客到场后从被告人汪某某处领取充值卡进行充值,每次胡牌通过刷卡抽水人民币5元,每天抽水约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汪某某还组建微信群“开心每一天”招揽赌客到赌场赌博,并在赌场为赌客提供餐饮、茶水等服务。被告人汪某某供述其开设赌场至被抓获共获利人民币八万余元。2019年10月5日开始,被告人汪某某雇用雷某某(不起诉)在该赌场协助其充值、倒茶、订饭等。

2019年11月7日16时许,民警将该赌场查获,抓获被告人汪某某、雷某某以及参与赌博人员陈某甲、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龚某某、刘某某、邓某某、史某某、尹某甲、陈某乙、魏某某、尹某乙、李某丙、石某某等十四人(已作行政处罚),现场缴获麻将两副,刷卡POS机1台,赌博充值卡42张,赌资人民币998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充值VIP卡、充值刷卡机、麻将等赌具、赌资人民币若干;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缴获经过,扣押清单,收缴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材料,微信群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陈某甲、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龚某某、刘某某、邓某某、史某某、尹某甲、陈某乙、魏某某、尹某乙、李某某、石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某某、雷某某、尹某甲、魏某某、史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谢某某、石某某、陈某甲、尹某乙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为他人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倩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涉案赌具、赌资扣押在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