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淮安飞昵长马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高福村3组。
法定代表人:金福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殿彪,淮安市淮阴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中权,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淮安飞昵长马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陈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8年11月29日经淮安市淮阴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淮安飞昵长马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某某加班工资与经济补偿金等合计15482元。
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淮安飞昵长马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陈某某于2018年11月29日经淮安市淮阴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徐广芹
书记员: 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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