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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国土资源局诉徐建立其他(资源)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涿州市国土资源局
陈雪鹏
解海涛
徐建立

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崔建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雪鹏,职务,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解海涛,职务,科员。
被执行人徐建立,住涿州市。
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涿土)罚字(2015)第5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之规定,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严格认真的审查。

本院认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涿土)罚字(2015)第5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涿土)罚字(2015)第5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二、(涿土)罚字(2015)第5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涿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三、(涿土)罚字(2015)第5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项被处罚人徐建立罚款人民币29元/平方米,共计罚款3349.5元。由涿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涿土)罚字(2015)第5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涿土)罚字(2015)第5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二、(涿土)罚字(2015)第5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涿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三、(涿土)罚字(2015)第5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项被处罚人徐建立罚款人民币29元/平方米,共计罚款3349.5元。由涿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长:周碧奎
审判员:周晨
审判员:胡北

书记员:贾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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