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涿州市教军场街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81000798403R。
法定代表人崔建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柳颖,该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李伟武,该局科员。
被执行人王宝华,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涿国土)罚字【2018】第303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执行人请求准予执行(涿国土)罚字【2018】第3031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事项如下:1.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罚款人民币30元/平方米,共计罚款11700元。
本院认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涿国土)罚字【2018】第3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故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涿国土)罚字【2018】第3031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内容第1项(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涿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三、处罚内容第2项(罚款11700元),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另行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杜朝阳
人民陪审员 娄艳
人民陪审员 黄岩
书记员: 贾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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