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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京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北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涿州京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杰武
河北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孟田芳
邱欢欢

原告涿州京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芮兰珍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杰武,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北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红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田芳,系该公司采购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欢欢,该公司职员。
原告涿州京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的房屋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支付物业费,被告认可拖欠原告物业费及滞纳金。原告诉求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涿州京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168155.14元、滞纳金41071.89元,共计209227.03元。
案件受理费4438元,由被告河北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的房屋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支付物业费,被告认可拖欠原告物业费及滞纳金。原告诉求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涿州京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168155.14元、滞纳金41071.89元,共计209227.03元。
案件受理费4438元,由被告河北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凯
审判员:刘翠翠
审判员:瞿强

书记员:张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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