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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建兰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涂建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原告涂建兰与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建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涂建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800元(从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按月息2分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于2016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2017年3月份还,如果到期没还利息按月息5分计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还未果。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日,被告何某某向原告涂建兰借款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涂建兰人民币现金壹万元整,2017年3月份还,如到期没还利息于每月5分算,今借人何某某,2016年7月1日。后被告未按期还款。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相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时归还原告借款。双方约定逾期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但原告仅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对此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涂建兰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8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钟绍华

书记员: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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