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海拉尔区皇家一号KTV俱乐部与刘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海拉尔区皇家一号KTV俱乐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龙凤学府花园D栋1081号。
经营者:李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敖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海拉尔区皇家一号KTV俱乐部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原告海拉尔区皇家一号KTV俱乐部与被告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海拉尔区皇家一号KTV俱乐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拉尔区皇家一号KTV俱乐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车敬芬

书记员:张宁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