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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海伦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伦市。
法定代表人韩启彬,职务市长。
被执行人王中林,男,1952年03月2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无职业,住海伦市。
申请执行人海伦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征决字(2016)第0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海伦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海征决字(2016)第0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王中林既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搬迁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海伦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海征决字(2016)第0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其实施的房屋征收属公共利益的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海伦市人民政府海征决字(2016)第01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海伦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权 审 判 员 陈洪威 人民陪审员 杨 珍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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