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二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住湖南省浏阳市**镇**小区**栋**单元**房。因吸毒,2019年6月2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7月1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0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三次容留王某某、刘某乙在浏阳市大瑶镇汇丰社区阳光至尊小区A栋2单元1605房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的一天下午,由刘某乙提供冰毒,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大瑶镇汇丰社区阳光至尊小区A栋2单元1605房其家中容留刘某乙、王某某吸食了冰毒。
2、2020年1月初的一天下午,由刘某乙提供冰毒,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大瑶镇汇丰社区阳光至尊小区A栋2单元1605房其家中容留刘某乙、王某某吸食了冰毒。
3、2020年4月的一天下午,由刘某乙提供冰毒,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大瑶镇汇丰社区阳光至尊小区A栋2单元1605房其家中容留刘某乙、王某某吸食了冰毒。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刘某甲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②证人刘某乙、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物证检验报告;支付宝、微信转账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具有吸毒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有道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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