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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检二部刑诉〔2020〕181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二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9年11月20日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99112030314301811999********,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浏阳市蕉溪镇水源村周湾组125号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殴打他人,2018年6月7日、2018年7月18日、2019年11月1日、2019年11月23日先后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十日、三日、九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2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1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湘A67HW5湘******小型普通客车搭乘李微然李某某沿本市花炮大道由东往西行驶,驶至花炮大道与礼花路交叉路口时遇红灯未停车,仍继续向前行驶,恰遇被害人曾某某驾驶湘AXL195湘******小型轿车沿礼花路由北往南通过绿灯路口,由于被告人吴某某驾车严重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且未按路口信号灯指示通行,被害人曾某某驾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致使两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曾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吴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现场群众拨打了报警电话,被告人吴某某则委托于健于某甲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置,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民警赶往医院后,委托医护人员对被告人吴某某进行抽血送检,并将被告人吴某某带至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经鉴定:湘A67HW5湘******小型普通客车临近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98.3km/h,湘AXL195湘******小型轿车临近事发时的行驶参考速度约为49.1km/h;湘A67HW5湘******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前部检见的事故受损痕迹符合与湘AXL195湘******小型轿车左侧车身中部受损痕迹处碰撞接触形成;被告人吴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8.8mg/100ml;被害人曾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经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曾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曾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73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收车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单、车辆承包合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办案说明、病历资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凭证、收条、关于放弃追究吴某某刑事责任权利的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②证人姜杰姜某某、李微然李某某、于健于某甲、吴佳吴某乙、于斌于某乙、程启鑫程某某、张贤伟张某某、曾军曾某甲证言;③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④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⑤鉴定意见;⑥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力

检察官助理:王璐

2020年11月24日

附:一、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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