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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检二部刑诉〔2020〕129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二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楼**组**号。因吸食毒品,2020年9月9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9月9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转为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0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四次分别在浏阳市**栋**宿舍**镇**村楼**道江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7年7月15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共同出资购得100元冰毒,之后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宿舍内与孙某甲、孙某乙一起吸食了冰毒。

2、2017年8月15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共同出资购得100元冰毒,之后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其宿舍内与孙某甲、孙某乙一起吸食了冰毒。

3、2017年9月15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共同出资购得100元冰毒,之后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宿舍内与孙某甲、孙某乙一起吸食了冰毒。

4、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出资200元,孙某甲负责购得一包冰毒,之后被告人周某某在**镇**村楼前片其家中与孙某甲一起吸食了冰毒。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人事档案表等书证;②证人孙某甲、孙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物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有道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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