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二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楼**组**号。因吸食毒品,2020年9月9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9月9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转为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0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四次分别在浏阳市**栋**宿舍**镇**村楼**道江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7年7月15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共同出资购得100元冰毒,之后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宿舍内与孙某甲、孙某乙一起吸食了冰毒。
2、2017年8月15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共同出资购得100元冰毒,之后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其宿舍内与孙某甲、孙某乙一起吸食了冰毒。
3、2017年9月15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共同出资购得100元冰毒,之后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宿舍内与孙某甲、孙某乙一起吸食了冰毒。
4、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出资200元,孙某甲负责购得一包冰毒,之后被告人周某某在**镇**村楼前片其家中与孙某甲一起吸食了冰毒。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人事档案表等书证;②证人孙某甲、孙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物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有道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