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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住济宁市泗水县**街道**村**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月1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葛某某在济宁高新区登记结婚,婚后陈某某于同年12月出走,未与葛某某办理离婚手续。2018年6月左右,陈某某和王某某通过快手平台认识,于2019年4月至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王某某家中,与王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0年11月21日陈某某与王某某举行了婚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结婚证复印件、王某某住所照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与葛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举行婚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丹
检察官助理:陈瑜彤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家庭住址:济宁市泗水县**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7355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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