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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78********,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济宁高新区**办事处**部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住济宁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与郭某某登记结婚,2018年5月3日,双方经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某、杨某某于2013年结识,多次发生性关系,2014年8月,杨某某生育一男孩。2014年至2018年期间,李某某、杨某某先后在济宁市**小区、济宁市**小区租赁房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8年12月27日,李某某与杨某某登记结婚。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结婚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丹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家庭住址:济宁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705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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