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程某某,曾用名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69********,汉族,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济宁高新区**村**号,住***济宁高新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7月1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8月14日补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程某某在担任济宁高新区***街道办事处***村村支部书记期间,随意殴打李某甲、颜某某、郭某、曹某某等多名村民,因畏惧程某某,以上受害人被打后均未报警。
2014年7月11日晚22时许,程某某与宋某某因生意纠纷在电话中发生争执,7月12日凌晨零时许,程某某开车赶到宋某某居住的济宁高新区****南门,给宋某某打电话让其下楼,后程某某持刀将宋某某左前臂、左手腕、左小腿砍伤,经法医鉴定,宋某某的损伤属于轻微伤。
因程某某怀疑其儿子程某乙在济宁***街道办事处***幼儿园被老师打伤,2016年6月8日程某某伙同两名男子前往***幼儿园将幼儿园监控主机抱走,后程某某要求程某乙的老师到其***村*****家中道歉。在程某某家中,程某某伙同他人殴打、辱骂幼儿园园长类某某及老师刘某某、王某甲、杜某某、王某乙,并当场强迫上述五名老师每人签订十万元的赔偿协议,后在索要赔偿未果后,又向幼儿园经营人王某丙索要五十万元赔偿,后王某丙报警。
2016年9月2日8时50分许,在******济宁高新区**街道**小区**号楼西首空地位置,因***房屋上房问题,程某某想占在建房屋一套,要求上房,李某乙作为工地管理人员不让其占房,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程某某使用铁锨、拳头将李某乙鼻部、头部、右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乙鼻部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其头部及右眼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8年4月份,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济宁高新区***街道办事处***村村民程某某在其住处非法储存枪支、弹药,后侦查人员在其居住的卧室衣橱内发现五连发猎枪、双管猎枪、高压气枪各一支,散弹子弹25发。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编号为“HJ-043-010180404”、“HJ-043-02-180404”的嫌疑枪支认定为以火药燃烧产生的气体为动力进行发射,是枪支,且具有杀伤力。编号为“HJ-043-04-180404”的嫌疑枪支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产生的气体压力为动力进行发射,是枪支,且具有杀伤力。编号为“HJ-043-05-180404”的嫌疑枪弹分别为12号猎枪弹(16发)、16号猎枪弹(9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高某某、王某丁等人的;3.被害人宋某某、李某乙、杜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伤情鉴定结论、枪支鉴定报告;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签订赔偿协议,数额特别巨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三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如实供述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
检察官助理:白方颖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宁市兖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三张、硬盘一个、U盘一个;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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