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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济源市水利局。住所地:济源市黄河大道东段综合行政区8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根胜,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斌,男,济源市水政监察支队一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济源市谷堆山温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五龙口镇省庄村。
法定代表人:郭蕊。
申请执行人济源市水利局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豫(济)水限缴字【2017】第002号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申请执行的内容为水资源费295690元以及截至2017年10月31日的滞纳金102900.12元,本院同日予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济源市水利局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豫(济)水限缴字【2017】第002号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行政征收决定于2017年4月19日送达相对人,限期十五日内足额缴纳水资源费295690元,并载明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相对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截至2017年10月31日,滞纳金已达102900.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济源市水利局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豫(济)水限缴字【2017】第002号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准予强制执行,执行的内容为水资源费295690元以及截至2017年10月31日的滞纳金102900.12元。
审判长 李小龙
审判员 晋巧霞
审判员 王利娟
书记员: 郭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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