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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济宁市任城区济宁**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镇**村**街**号,住济宁市任城区苏州**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8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以来,被告人田某某介绍济宁某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宰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8%至10%不等的开票费,接受邯郸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价税合计1115000元,税款162008.53元。
2.被告人田某某介绍济宁某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8%至10%不等的开票费接受邯郸某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价税合计350550元,税款50934.62元。
3.被告人田某某介绍济宁某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田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8%至10%不等的开票费接受郸市某某有限公司、邯郸市某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9张,价税合计2085580元,税303033.01元。
4.被告人田某某介绍济宁某某有限公司、济宁某某厂(实际控制人苏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8%至10%不等的开票费接受郸市某某有限公司、邯郸市某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张,价税合计897435.88元,税款152564.12元。
综合,被告人田某某介绍相关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张,税价合计4448565.88元,抵扣税款合计668540.28元,个人非法获利8897.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田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济宁某某制品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宰某某、田某某微信聊天记录等;2.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宰某某、赵某某、田某某、苏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吴某某、梁某某5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合计668540.28元,个人非法获利8897.1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田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款8897.13元,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田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昊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联系方式:1335517****、1505371****)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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