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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89********,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住济宁市任城区**号**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认罪认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0日10时54分许,刘某甲驾驶英克莱牌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济宁市**路**小区**处,碰撞由南向北步行过路的赵某某,致赵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甲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刘某甲驾车离开案发现场。后经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2020年6月17日济宁市交警支队市中勤务大队吕松、王希国出具的“刘某甲道路交通事故分析意见”刘某甲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甲准驾车型为C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并致赵某某损伤为重伤二级,刘某甲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济宁市公安局122接处警单、刘某甲道路交通事故分析意见、办案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议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田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20急救电话录音、事发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并致赵某某损伤为重伤二级,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鑫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5927****、13583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卷外材料14页;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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