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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任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济宁**婚礼服务中心职工,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罚款2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悬挂燃油**助力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小区南门门口处时,撞上门口升降杆,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小区保安报警。交警至现场后,对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43㎎/100ml。交警遂联系医护人员在现场对郑某某抽取血样,并于次日将抽取的血样送至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经检验,从送检的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1mg/100ml。同年6月4日,被告人郑某某赔偿被其撞坏升降杆的**小区物业公司损失400元。同年6月26日,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是上述事故发生的原因,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年8月16日,经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某驾驶的上述黑色两轮燃油车为两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交警部门查询,郑某某于1993年11月取得C1M驾驶证。

上述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前来处理,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办案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液酒精含量等鉴定意见;4.查获过程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红梅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45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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