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28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现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2时0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无号牌自卸三轮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处,碰撞辗轧由西向东运动至此的行人赵某某,致赵某某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巨大外力道路交通事故作用于机体造成颅脑、胸、腹部及右上肢严重损伤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开发区勤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赵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接到群众报警电话,随后被告人梁某某被带至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开发区勤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卫生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10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