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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2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汉族,高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路**号,现住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0时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沿济宁市任城区**路由*向*行驶至**路,与行人常某某碰撞造成常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7月27日,经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常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巨大外力(道路交通事故)作用于机体造成严重的闭合性胸部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20年8月11日,经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第37080112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常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122接处警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案发后出警记录及现场勘查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适用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迎秀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码180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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