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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08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济宁市南阳湖农场职工,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区**镇****路**号,现居住地:山东省济宁市***区**号楼**单元**楼东户。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于同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姜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4时许,在济宁市****小区物业办公室前台,被告人姜某某因房屋漏水问题找张某某反映,期间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并将其打伤。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姜某某已于2019年8月12日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张某某伤情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鹏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8********。
2、卷宗1册,视听资料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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