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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洮南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高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君,该局法制室主任。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51岁,现住洮南市。
申请执行人洮南市林业局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洮林罚字(2015)第10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洮南市林业局委托代理人王文君、被执行人刘某某到庭参加听证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洮南市林业局于2015年7月9日作出洮林罚字{2015}第10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刘某某2014年秋,在林地内建房、建地衡,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罚款2090.00元、限期恢复原样的处罚。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洮林罚字(2015)第10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某某已交纳了罚款,但处罚决定书中恢复原样一项至今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听证会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作出处罚的证据,被执行人刘某某对此没有异议。对申请执行人的处罚决定亦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的洮林罚字(2015)第10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洮南市林业局作出的洮林罚字{2015}第10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即恢复原样。
审 判 长 吴士伟 审 判 员 刘日钟 人民陪审员 汪 磊
书记员: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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