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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鲁彦臣,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明春,该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长林,该局科员。
被执行人闫某某,男,农民,现住洮南市。
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洮国土罚字(2015)第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人闫某某对申请执行人的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有异议,称申请执行人处罚决定所认定的非法建房并圈占院落中的房屋和圈舍是其花五万五千元从村里购买,后自己扩建了一部分。申请执行人对此没有异议。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法律依据,被执行人对有异议,虽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是从村里够买的房屋这一事实,。申请执行人要求按照处罚决定执行,即: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用地罚款共计9163.5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用地,但均作出没收的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洮国土罚字(2015)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士伟
审判员 刘慧
人民陪审员 武彦畅
书记员: 王英昊(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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