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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鲁彦臣,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明春,该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长林,该局科员。
被执行人杜海彬,男,47岁,汉族,现住洮南市。
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洮国土罚字(2014)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人杜海彬对申请执行人的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林业局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罚,申请执行人不应再次处罚。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法律依据,被执行人对此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按照处罚决定执行,即: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412.00平方米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缴纳罚款共计1236.00元。
被执行人提供了洮南市森林公安大队2016年6月15日出具的罚款2100.00元的收据,用以证实申请执行人不应再次处罚。申请执行人质证认为是已经对被执行人做出了处罚,被执行人后向林业局缴纳的罚款,不影响申请执行人已经做出的处罚。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质证意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洮国土罚字(2014)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 吴士伟
审判员 刘日钟
审判员 刘慧
书记员: 王英昊(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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