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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国土资源局与刘某某行政非诉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洞口县国土资源局
刘某某

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洞口县洞口镇雪峰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戴伟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刘某某非诉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水田面积88.4平方米建房;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下发洞国土资罚决字【2016】15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水田建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刘某某2016年7月8日前自动履行洞国土资罚决字【2016】15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即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逾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水田建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刘某某2016年7月8日前自动履行洞国土资罚决字【2016】15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即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逾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匡宗云
审判员:肖荷生
审判员:杨中德

书记员:唐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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